主管機關為審議下列事項,應設審議委員會︰一、檢舉人依第十條規定提出之陳情。
二、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依第五十條規定提出之陳情。
三、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核准。
四、主管機關就考核辦法第六條之一第四項所定學校報請備查事件,進行事後監督,認學校之處理結果有違法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