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52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六章 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 第52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下列事項,應設審議委員會︰一、檢舉人依第十條規定提出之陳情。二、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依第五十條規定提出之陳情。三、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核准。四、主管機關就考核辦法第六條之一第四項所定學校報請備查事件,進行事後監督,認學校之處理結果有違法之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