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第11條 法規: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1條 學校應每學期評估對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工作之實施成效。教師對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表現優良者,學校應依法令規定予以獎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