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第10條 法規: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0條 學校應主動邀請家長、社區人士、教師及學生擔任志工,在教師指導下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並促進其人際關係及社會適應能力。前項志工表現優良者,學校得予以獎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