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 第14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4條 受聘僱外國人有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情事者,學校、機構除依規定通知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前項通知內容,應包括受聘僱外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作期限或聘僱許可文號及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受聘僱外國人未出國者,警察機關應彙報內政部警政署,並加強查緝。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