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 第10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0條 學校、機構申請聘僱外國人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已核發者,撤銷或廢止之:一、不符第四條所定應檢具之文件、資料、違反第六條至第八條所定聘僱人數或工作時數等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二、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三、受聘僱外國人未具備第三條所定資格。四、終止或解除聘僱契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