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1條 調處人員有違反第六條至前條規定者,爭議處理機構得為必要之處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