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定園區駐區單位如下:一、本條例第五條之園區事業、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及其進駐對象,其中園區事業須為完成公司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其他商業登記者。二、科技部駐區附屬單位。三、科學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園區學校)。本辦法所稱外籍員工,指非中華民國國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