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 第9條 法規: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9條 受託單位及受認可單位辦理本研習時,各級主管機關得進行訪視。各級主管機關於訪視時,發現前項單位辦理本研習有違反本辦法或未依核定計畫執行者,該次研習不得採計為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必要時,得令其限期改善。同一年度經限期改善而屆期仍不改善達三次以上者,三年內不予委託或受理其申請認可辦理本研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