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參加本研習並經完成者,由各級主管機關、受託單位或受認可單位核認其研習時數,並登載於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置之教師研習資訊系統。教保服務人員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參與基本救命術訓練,其訓練係由醫療機構、消防相關或民間專業機構、團體辦理者,其開立之完成訓練時數證明,經各級主管機關核認後,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