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研習由各級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或委任、委託機關(構)、學校、幼兒園、民間機構、團體(以下簡稱受託單位)辦理,或由學校、幼兒園、民間機構、團體申請各級主管機關認可後辦理(以下簡稱受認可單位)。非依前項規定辦理之研習,不得採認為本研習時數。但專業訓練單位辦理之基本救命術訓練,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