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7條 依本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代理人員,於任職前,得報名參加本研習;研習完成者,由辦理本研習之各級主管機關、受託單位或受認可單位發給研習證明。前項研習之採計時效為二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