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辦理本研習,應訂定實施計畫為之;受託單位及受認可單位辦理本研習,應擬具實施計畫,報經委任、委託或認可之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辦理。前項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研習總人數、辦理日期與地點、報名方式、課程內容、授課講師與其學經歷、研習時數與計算方式及其他與本研習有關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