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2條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以下簡稱本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前項所稱每年,指各該年之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教保服務人員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其任職之月數,按比例計算該年度應研習之時數;未滿一個月者,不予計入。 本條定義的名詞 每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