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3條 幼兒園購置幼童專用車,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幼童專用車牌照,並於領牌後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幼童專用車有過戶、車種變更、停駛、復駛、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等異動情形,應依交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於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