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5條 幼兒園每半年應辦理幼童專用車安全演練,並應將演練紀錄留存幼兒園,以備查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