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3條 幼童專用車載運幼兒每二十人至少配置隨車人員一人,隨車照護幼兒,並協助幼兒上下車。前項隨車人員之資格應符合本法之規定,且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各款所定情事。幼兒園應造具乘坐幼童專用車幼兒之名冊,隨車人員於每次幼兒上下車時,應確實依乘坐幼兒名冊逐一清點,並留存紀錄以備查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