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第9條 法規: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補助作業,得請有關機關提供資料,必要時,應由父母或監護人提供詳實資料,各該機關或父母或監護人應予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保服務機構受理補助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於前項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規定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