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辦法所定補助項目,與其他中央政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不得重複領取。依本辦法或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就學補助,每人每學期所領取之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