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並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取得資格者。二、家戶年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三、家戶年利息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利息所得總額。四、教保服務機構:指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