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目之補助,其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補助相關作業。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補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補助相關規定,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