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3條 法規: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3條 教保服務人員實施教保及照顧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尊重、接納及公平對待所有幼兒,不得為差別待遇。二、以溫暖、正向之態度,與幼兒建立信賴之關係。三、以符合幼兒理解能力之方式,與幼兒溝通。四、確保幼兒安全,關注幼兒個別生理及心理需求,適時提供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