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幼兒園每學期應至少為每位幼兒測量一次身高及體重,並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載入幼兒健康資料檔案,妥善管理及保存。幼兒園應定期對全園幼兒實施發展篩檢,對於未達發展目標、疑似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之幼兒,應依特殊教育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