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幼兒園得視園內設施設備與人力資源及幼兒法定代理人之需求,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提供幼兒過夜服務;其過夜服務之相關資料應予留存,以供查考。幼兒園提供前項過夜服務者,所照顧幼兒之總人數不得超過六人。幼兒三人以下者,至少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幼兒四人至六人者,至少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提供過夜服務之人員應保持警醒,並定時確認幼兒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