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18-1條 法規: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8-1條 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七條至第十五條規定。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