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第11條 法規: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1條 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其學生學習評量,除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擬訂學生學習評量規定納入實驗計畫者外,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規定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畢實驗計畫所定課程,並經評量及格者,學校應發給修畢原民實驗教育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