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第12條 法規: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2條 幼兒園或學校應與進用人員訂定契約;其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契約進用人員之權利義務。二、擔任工作項目及工作考核。三、契約期間工作報酬及給酬方式。四、其他必要事項。前項契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