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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幼兒園或學校,為辦理契約進用人員考核,應設契約進用人員考核小組(以下簡稱考核小組);其任務如下:一、平時考核、年終考核及專案考核之初核、核議或復議。
二、平時考核、年終考核及專案考核之考核項目、內容、評分基準、等級及流程之審定。
三、其他考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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