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幼兒園或學校應與進用人員訂定契約;其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契約進用人員之權利義務。二、擔任工作項目及工作考核。三、契約期間工作報酬及給酬方式。四、其他必要事項。前項契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