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依本辦法辦理之遷調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定為之;其遷調跨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者,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共同訂定相關規定,並組成跨直轄市、縣(市)遷調作業小組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所定規定辦理遷調作業,應尊重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