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審查:
一、參展作品於收件時須依本安全規則各項規定予以檢查,收件後若經安全審查發現不合規定者得作「請即改正」、「不准參展」之處分。
二、作品中如有下列情況則不准參展:(一)有害微生物及危險性生物。
(二)劇毒性、爆炸性、放射性物品。
(三)四毫瓦以上高功率雷射。
(四)參展作品說明及實物規格不符「實施要點」規定者。
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參展安全規則 4
本法規已不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現行法規中(可能已廢止或更名),以下為先前收錄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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