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第5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5條 護理教師之遴選,由本部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之。遴選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派次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部長聘兼之,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部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遴選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指派主管業務司處長兼任之,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現職人員派兼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