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第9條 法規: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三章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 › 第一節 特殊教育學校 第9條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提起申訴者(以下簡稱申訴人),應於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申訴之提起,以特殊教育學校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申訴人誤向應受理之申評會以外學校提起申訴者,以該學校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