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校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提起申訴者(以下簡稱申訴人),應於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
申訴之提起,以特殊教育學校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申訴人誤向應受理之申評會以外學校提起申訴者,以該學校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