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向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提起申訴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