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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申訴之提起,以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
但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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