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應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於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他學習權益受損時,應自知悉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