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條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所或居所、電話…
- 第11條申評會應於收受申訴書後,儘速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特殊教育學校提出說明。前項書面通知達到後,特殊教育學校應…
- 第12條申訴人向特殊教育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申訴人提起申訴後,於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以下簡稱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
- 第13條申評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持會議。主席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之。申評會委員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
- 第14條申評會處理申訴案件,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得經決議成立調查小組調查。前項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必要時,成員得一部或全…
- 第15條申評會或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申訴人或特殊教育學校相關人員、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配合調查並提供…
- 第17條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申評會評議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申訴人、特殊教育學校相關人員充分陳述意見…
- 第18條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申評會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一、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完成補…
- 第19條申訴無理由者,申評會應為駁回之評議決定。原措施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原措施為正當者,應以申訴為無理由。
- 第20條申訴有理由者,申評會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其有補救措施者,並應於評議決定書主文中載明。依第八條第二項提起之申訴,申評會認…
- 第21條申訴之評議決定,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但…
- 第22條原措施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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