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第20條 法規: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三章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 › 第一節 特殊教育學校 第20條 申訴有理由者,申評會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其有補救措施者,並應於評議決定書主文中載明。依第八條第二項提起之申訴,申評會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特殊教育學校速為一定之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