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7條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申評會評議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申訴人、特殊教育學校相關人員充分陳述意見…
- 第18條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申評會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一、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完成補…
- 第19條申訴無理由者,申評會應為駁回之評議決定。原措施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原措施為正當者,應以申訴為無理由。
- 第20條申訴有理由者,申評會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其有補救措施者,並應於評議決定書主文中載明。依第八條第二項提起之申訴,申評會認…
- 第21條申訴之評議決定,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但…
- 第22條原措施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 第24條申評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二、參與申訴案件原措施之處置。申評…
- 第25條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執行申評會委員職務時,學校應核予公假,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 第26條特殊教育學校之措施或決議有損及幼兒部幼兒權益者,準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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