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12條 法規: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三章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 › 第一節 特殊教育學校 第12條 申訴人向特殊教育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申訴人提起申訴後,於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以下簡稱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者,申評會應終結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