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11條 法規: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三章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 › 第一節 特殊教育學校 第11條 申評會應於收受申訴書後,儘速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特殊教育學校提出說明。前項書面通知達到後,特殊教育學校應於十日內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申評會及申訴人。但學校認為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通知申評會及申訴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