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條調和成立,雙方達成協議時,應作成調和協議,且雙方應受調和協議之拘束。但經雙方同意變更,或客觀判斷,調和協議顯失公平者,不…
- 第32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理小組應停止調和,進行調查:一、任一方無調和意願。二、一方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有運…
- 第33條處理小組停止調和後,應進行調查,並召開調查會議。調查程序進行中,雙方重新有調和意願時,處理小組得停止調查,進行調和。
- 第34條處理小組於調和成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應完成調和報告,提防制委員會審議;審議時,處理小組應依防制委員會通知,推派代表列席…
- 第35條調和成立者,必要時,防制委員會應依調和報告對行為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決議,學校應於決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成下列第二…
- 第36條防制委員會審議事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當事人、檢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出席說明或陳述意見。防制委員會審議事件認有必要時…
- 第38條為保障生對生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及其他權利,必要時,學校於調和、調查、處理階段或作成…
- 第39條處理小組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訪談下列人員時,學校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一)當事人…
- 第40條前條第一款錄音、錄影內容,由學校自行列冊保管,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學校除應保存至少…
- 第41條當事人或檢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處理小組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處理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 第42條處理小組、防制委員會之調和、調查及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審理結果之影響。前項之調和及調查程序,不因當事人喪失…
- 第43條處理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調和或調查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和或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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