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42條 法規: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四章 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及處理 第42條 處理小組、防制委員會之調和、調查及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審理結果之影響。前項之調和及調查程序,不因當事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