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35條 法規: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四章 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及處理 第35條 調和成立者,必要時,防制委員會應依調和報告對行為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決議,學校應於決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成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終局實體處理:一、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置。二、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或其他協助。三、採取適當管教措施。四、移送權責單位依法定程序予以懲處。權責單位非有正當理由,不得違反防制委員會前項之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