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調查報告及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會議紀錄,報所屬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定期對學校進行督導考核,並將第五條之校園安全規劃、校園危險空間改善情形,及學校防制與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成效列入定期考核事項。主管機關於學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對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適法監督或予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