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小組於調和成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應完成調和報告,提防制委員會審議;審議時,處理小組應依防制委員會通知,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前項調和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檢舉之案由,包括檢舉人陳述之重點。
二、調和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調和協議之內容。
四、處理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