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34條 法規: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四章 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及處理 第34條 處理小組於調和成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應完成調和報告,提防制委員會審議;審議時,處理小組應依防制委員會通知,推派代表列席說明。前項調和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檢舉之案由,包括檢舉人陳述之重點。二、調和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三、調和協議之內容。四、處理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