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32條 法規: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四章 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及處理 第32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理小組應停止調和,進行調查:一、任一方無調和意願。二、一方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有運用不對等之權力或地位影響調和進行之具體事實。三、處理小組召開第一次調和會議之日起一個月,調和仍未成立。四、處理小組認顯無調和必要、調和顯無成立之可能或不能調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