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29條 法規: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四章 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及處理 第29條 雙方得自由選擇採行調和或調查程序;調和程序應經雙方同意,始得為之。處理小組互推委員一人擔任主持人,決定內部分工後,由委員分別進行調和或調查會議前之個別會談(以下簡稱會前會),並提供雙方調和或調查程序說明書及調和意願書。會前會時,不得錄音或錄影。委員與雙方進行會前會時,應瞭解雙方感受、需要,及期望共同彌補傷害與修復關係之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