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學校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校園霸凌防制規定,並將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中。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校園安全規劃。二、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應注意事項。三、校園霸凌防制之政策宣示。四、校園霸凌之界定、樣態、受理窗口及通報權責。五、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工作權責範圍。六、校園霸凌之申請調查程序。七、校園霸凌之調查及處理程序。八、校園霸凌之申復及救濟程序。九、禁止報復之警示。十、隱私之保密。十一、其他校園霸凌防制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