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4條 中途學校之教學,應秉持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精神,以人格輔導、品德教育及基本知識技能傳授為目標,並應加強法治觀念,建立學生正確之價值觀。前項教學,應以調整學生心性、提升學生學習能力及適應社會環境為重心,並配合職業技能訓練,以增進學生生活能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